亢玉臣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9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亢玉臣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0000.00

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亢玉臣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蓉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