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王春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春林名下位于天长市大通镇万鹤楼1栋106、30

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春林名下位于天长市大通镇万鹤楼1栋106、303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茂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