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王春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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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春林名下位于天长市大通镇万鹤楼1栋106、30
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春林名下位于天长市大通镇万鹤楼1栋106、303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茂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