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
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
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
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
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上述规定,被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上述规定,被告于2016年9月23日被生效判决确定解散,符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
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原告对其月工资标准6000元的事实,已提交劳动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转账记录。被告不认可原告陈述,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月工资6000元的陈述予以采信,以此为标准并结合生效裁决确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
第四十四条、
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
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云冬清与被告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四年十
下:一、确认原告云冬清与被告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云冬清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四千四百一十三元七角九分;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云冬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万二千元。如果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霞人民陪审员 杨理燕人民陪审员 沈怀礼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