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四条,
十四条,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纪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纪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二、被告人王纪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被害人杜青茂26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芦清伟审 判 员 赵 钦人民陪审员 马海先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旖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