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亮与青岛中石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宋绪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