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亮与青岛中石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宋绪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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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