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七条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经出卖人同意后,本协议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当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第八
第八条交付条件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3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
条交付条件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3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第十八
第十八条产权登记约定:买受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如因出卖人的责任
条产权登记约定:买受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已付款的1%。合同签订后,原告赵龙向被告广安置业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2014年3月26日,被告广安置业公司向原告赵龙交付了涉案房屋。同日,双方依据实测面积结算购房款最终金额为869778元。2017年3月13日,原告赵龙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另查,被告广安置业公司将涉案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部分在建工程于2013年3月26日抵押给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4月19日前后注销了上述抵押。被告广安置业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取得涉案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庭审中,原告称合同中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上限约定,但对出卖人逾期办证违约金作出不超过总房款1%的约定,合同对买卖双方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等,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因此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被告主张逾期办理办证的违约金。被告称合同属于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况,且若原告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至今原告并未行使撤销权,故原告称合同显失公平的主张不成立。另,庭审中,被告就其主张提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解决西城区定向安置房有关问题的批复、(2010)90172号签报、(2010)90154签报、2015年8月6日签报、丰台区张仪村西城区旧城保护定向安置房项目前期相关手续委托代理合同,证明涉案房屋属于定向安置房屋,办理涉案房屋的相关手续均需西城区、丰台区协调办理,该公司已积极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原告不认可上述证据,认为上述证据与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无关。本院认为:原告赵龙与被告广安置业公司签订的《广安康馨家园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广安置业公司迟至2017年3月13日才为原告赵龙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显已违反了双方合同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抗辩称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非其责任,但被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抗辩称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非其责任,但被告提交的房屋性质相关文件均形成于与原告签署合同之前,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对此问题充分了解、及时预防,故此问题不能成为被告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免责的抗辩理由,而被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属于被告正常履约的行为,不能成为被告违约的抗辩事实,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金额问题,因双方明确约定了逾期办证的违约金金额为不超过总房款1%,且从本案现有情况看尚难以认定该约定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同时原告在法定除斥期间的期限内未对该条约定行使撤销权,故原告要求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主张,难以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日计算向其支付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共计30703.16元的请求,其中合理部分8697.78元,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广安置业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赵龙违约金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广安置业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赵龙违约金八千六百九十七元七角八分。二、驳回原告赵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赵龙负担204元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赵龙负担20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广安置业投资公司负担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