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正会与昆明万云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十条和

十条和第十

第十三条约定:乙方(远卓公司东川分公司)拖欠租金长达六个月的,乙方应当按照给甲方(曾正会)造成的

三条约定:乙方(远卓公司东川分公司)拖欠租金长达六个月的,乙方应当按照给甲方(曾正会)造成的损失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二《租金明细表》约定:2017年一季度租金为4591.13元,2017年1月1日给付;2017年二季度租金为4591.13元,2017年4月1日给付;2017年三季度租金为4591.13元,2017年7月1日给付。昆明远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川分公司租用上述商铺后又转租给第三方实际承租户使用。2011年11月10日,原告曾正会、远卓公司东川分公司及被告万云公司三方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约定万云公司取代远卓公司东川分公司继续履行2010年8月19日曾正会与远卓公司东川分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万云公司承接远卓公司东川分公司在《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后合同正常履行。2017年1月原实际承租户“苏宁电器”退租,万云公司至今未付给曾正会2017年一、二、三季度的租金。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曾正会与昆明远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川分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和曾正会、昆明远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川分公司及被告万云公司三方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万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曾正会2017年度1-3季度的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曾正会起诉要求万云公司支付上述租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拖欠租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但依照《商铺租赁合同》第十条

第十条和

和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约定,违约金约定按“实际损失的双倍”计算,金钱给付的实际损失应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约定,违约金约定按“实际损失的双倍”计算,金钱给付的实际损失应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而不是租金的双倍;另外,符合违约金给付条件“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为2017年一季度的租金,2017年二、三季度的租金不符合违约金的给付条件,因此本院支持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一季度未付租金的违约金。对于原告要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当事人的合同义务由合同约束,当事人就后期合同履行的问题可协商处理,该诉请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

第六十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昆明万云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正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昆明万云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正会2017年度一、二、三季度的商铺租金13773.39元;并支付2017年一季度未付租金4591.13元的违约金(以4591.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该季度租金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曾正会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元,由被告昆明万云商务有限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元,由被告昆明万云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顺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