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马照先、王安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对(2016)鄂019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阮珂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