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如江、张利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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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
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如江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三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锐锋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