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来柱与陈秋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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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来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五十元,由原告陈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来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五十元,由原告陈来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晴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