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德增、韩春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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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德增、韩春兰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德增、韩春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周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