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常龙与王海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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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薛常龙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
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薛常龙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薛常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 雅 尔审判员 李 雁 北审判员 石 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额尔敦必力格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