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与蔡建克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

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

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30日作

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温瓯环罚字〔2016〕32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由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由环保部门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强制拆除违法生产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良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欧阳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