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刑初278号被告人廖书林、廖继亮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

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四

第四十五条,

十五条,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书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书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廖继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菁人民陪审员  徐绍好人民陪审员  蒋学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克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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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