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奇与李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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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宁津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宁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拒不支付劳务费为由,以证明条、通话录音书、写广告照片为据,诉请被告支付劳务费,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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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

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其争议标的属于给付货币,原告是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在乐陵市,故乐陵市为合同履行地,乐陵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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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志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志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晖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