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彦如与银川江海洋工贸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分公司、银川江海洋工贸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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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彦如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彦如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彦如负担。审判长李莉人民陪审员高亚莉人民陪审员王向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曹茂林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