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六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
百四十四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八条、
第六十条第
第六十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第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七条以及《
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向秀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如下:一、被告向秀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截至2017年7月1日被告向秀华欠原告透支本金96166.91元、手续费9504元、利息16040.09元、违约金3000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3194.35元、罚息(以本金96166.91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利息16040.09元为基数,��2017年7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重庆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向秀华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被告向秀华、重庆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刘骁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