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8江苏华海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凯冶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海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598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海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598元,减半收取计299元,由原告江苏华海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 艳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人民陪审员  孙维维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霍雪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