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七条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0元,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七条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0元,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5元,上述费用于每月15日前交纳;如逾期,按每天应交纳物业费的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另查,被告系泰安里25号楼1003号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78.8平方米。再查,原告在该小区服务期间,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在卫生清洁和秩序维持方面存有瑕疵,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本院认为,原告2008年10月6日与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受合同约束,原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履行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查,原告在该小区提供服务期间,在卫生清洁和秩序维持等方面存有瑕疵,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故对被告应交纳物业费的金额予以酌减,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服务期间的服务状况,对原告诉请被告欠付物业费的数额酌情予以减免,此次减免比例本院酌定为15%。被告应给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费总计1180.84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故在民事责任的确定上可能导致对被告的不利后果,对此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第八条、

条、第六十

第六十条、

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

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1180.84元的85%,计人民币1003.7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易青秀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裴鑫磊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

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

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

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

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

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

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