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根群与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

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根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根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冯  秀  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佳子(代)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