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
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根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根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冯 秀 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佳子(代)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