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美娥与顾正平、顾宝华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九条、

九条、第十

第十四条、

四条、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三十四

第三十四条、

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第六十四条、

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正平、顾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腾空苏州工业园区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正平、顾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腾空苏州工业园区淞泽家园三区67幢206室房屋并返还原告朱美娥;二、被告顾正平、顾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原告朱美娥自2017年1月1日起、按2000元/月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顾正平、顾宝华负担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顾正平、顾宝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顾正平、顾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人民陪审员  罗杏根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 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