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与孙显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三十条、

三十条、第一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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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孙显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李丽麻将机等价款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620元,共计67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620元,共计670元,由孙显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秀芹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人民陪审员  王洪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奕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