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
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
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
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福万达分公司已经注销,被告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湖南省望城经济开发区普瑞大道南侧。故本院认为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三条、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喻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