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被告田木林有义务偿还所欠原告的债务。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
一百零八条关于“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被告田木林有义务偿还所欠原告的债务。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
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
第八条、
二百条、第
第二百条、
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田木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吴中华借款本金3600元。若义
规定,判决如下:田木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吴中华借款本金3600元。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田木林负担。
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田木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平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