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
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返还原告唐立友保证金20000元;二、被告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之财产不足以清偿时,被告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唐立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易游天下国际旅行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承担。二审审理期间,易游公司、易游天津分公司为支持其上诉主张提交中国旅行社协会、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致本院函两份。经质证,唐立友对易游公司、易游天津分公司二审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易游公司、易游天津分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唐立友二审审理期间未提交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易游公司、易游天津分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出具了日期为2017年9月21日的《声明》,内容为撤销对易游天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曹飞的任命。易游公司、易游天津分公司该任命撤销事项未向曹飞告知,亦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唐立友与易游天津分公司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唐立友向易游天津分公司交纳了保证金并按期归国,易游天津分公司应当退还保证金,一审关于易游天津分公司返还保证金和易游公司承担不足部分清偿责任的认定无误。易游天津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曹飞所犯职务侵占罪与本案民事法律关系无关,不影响本案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易游公司、易游天津分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易游公司、易游天津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易游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海东审 判 员 王广利审 判 员 杨 琳审 判 员 李 静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日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