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博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

第五条、

条、第六条

第六条、

、第八条、

第八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第二百五十一

第二百五十一条、

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勉县博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门窗安制作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勉县博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门窗安制作装费3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8343.86元,共计38343.86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结。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诉讼财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410元,共计790元,由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发票提交本院。审 判 员 傅勉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文英强书 记 员 马萌臻本法律文书于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