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头支行与王仕祥、周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

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现原告与被告周志英、王森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周志英、王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仕祥、周志英、王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

第十八条、

十一条,《中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仕祥应偿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头支行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仕祥应偿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头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至2017年6月9日止的利息722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利随本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周志英、王森对被告王仕祥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8元,依法减半收取2204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8元,依法减半收取2204元,由被告王仕祥、周志英、王森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08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柴建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云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