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宝珠、王桂花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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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2民初634号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宝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雪奎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郑志宏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宏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