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显洪与沈廷梅胡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

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该笔借款产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该条规定,该债

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该笔借款产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该条规定,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被告沈廷梅举证证明原告范显洪与被告田贵伦明确约定该借款属于被告田贵伦个人债务,或者其与被告田贵伦系财产约定制且原告范显洪知晓,但被告沈廷梅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其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关于被告胡龙的责任承担问题,被告胡龙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条中注明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其应对被告田贵伦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贵伦、胡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十四条、第一百九十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

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贵伦、沈廷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范显洪归还借款9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贵伦、沈廷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范显洪归还借款900000元,并从2016年2月10日起,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二、被告胡龙对被告田贵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田贵伦、胡龙连带承担(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代理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成愉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