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化,��,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郭长江,曾用名郭长红,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关于王庆华申请执行郭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34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长江未履行义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郭长江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本院(2017)豫0411民初34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向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