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
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被告赵美荣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张天成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
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被告赵美荣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张天成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其与张天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张天成和赵美荣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天成、赵美荣应向原告莫冬明归还借款本金390000元并支付利息
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天成、赵美荣应向原告莫冬明归还借款本金3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按年利率17.4%,从2017年3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60000元为基数,计至2017年3月6日;从2017年3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364000元为基数,计至2017年3月16日;从2017年3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390000元为基数,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0元,公告费700元,财产保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0元,公告费700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10550元,由被告张天成、赵美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慎瑜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黄 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
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
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