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守国、XX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民二初字第436号、(2016)鲁16民终13

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民二初字第436号、(2016)鲁16民终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高新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秀山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并经

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