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殿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三十八条、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第

第十九条、

二十条、第二

第二十条、

十一条、第二

第二十一条、

十二条、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

三条、第二十四

第二十三条、

条及《中华人民

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殿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

下:一、被告人肖殿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二、被告人肖殿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经济损失13005.8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崔丽红审判员  张利娜审判员  邵慧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衡 磊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