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汤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穆汤荣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

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穆汤荣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桂倩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

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