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宗省与陈绍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宗省撤诉。本案诉讼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宗省撤诉。本案诉讼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姜宗省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倪松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雅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