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宗省与陈绍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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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宗省撤诉。本案诉讼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宗省撤诉。本案诉讼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姜宗省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倪松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雅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