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述静与胡清海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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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惠述静撤回对胡清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惠述静撤回对胡清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惠述静负担。审判员 宁爱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欢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