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与被告杨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繁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借

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繁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借款10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还借款的年利率24%计算,其中52500元从2015年9月29日起计算,其余52500元从2016年9月29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

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杨繁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小亭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薄文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