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三条、
二百三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
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玮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