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锋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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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锋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XX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滨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