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小河区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沈欣、邹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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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花民初字第3769号的执行。
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花民初字第3769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安林审判员 陆文军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晏崧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