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万举与贾越债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4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

第24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共同偿还贾越借款本金76.71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

4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共同偿还贾越借款本金76.71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执行费1463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

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