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第2款约定:“还款日的次日视为宽限期,借款人在还款日24:00点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条第2款约定:“还款日的次日视为宽限期,借款人在还款日24:00点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宽限期当日仍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本协议第一
第一条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于宽限期24:00前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借款人逾期,
条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于宽限期24:00前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借款人逾期,自逾期之日(宽限期次日)起,则按照24%的年化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通过其借贷宝账户向被告的借贷宝账号共转款1500元。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转账记录、用户注册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第三人人人行公司运营的借贷宝平台上自愿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款项,但被告到期后未偿还借款,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元、支付利息4.9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
条、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第六十四条、
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梁俊鹏偿还黄亮亮借款本金1500元、支
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梁俊鹏偿还黄亮亮借款本金1500元、支付利息4.9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24%自每笔款项逾期还款之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梁俊鹏负担(于本判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梁俊鹏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卜曼曼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萧春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