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与大荔胜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常翠、苏仲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二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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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常翠名下的陕奇瑞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

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常翠名下的陕奇瑞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