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常翠名下的陕奇瑞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
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常翠名下的陕奇瑞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