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义芳、骆启缘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第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第三款,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骆义芳、骆启缘等二十五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

第三款,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骆义芳、骆启缘等二十五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小南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干晓慧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秋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