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永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奚永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奚永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奚永前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40元予以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顾德谋人民陪审员  陆春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萍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