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十九条、

十九条、第二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现原告称自主

十六条之规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现原告称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多次向被告肖某主张权利,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肖某作为保证人已过保证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肖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王某、肖某非因法定事由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

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借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万元;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借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万元;二、驳回原告刘某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韩志楠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