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大春、赵国全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薛大春、赵国全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薛大春、赵国全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薛大春同确山县宏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砖厂)负责人赵国全签订协议,承包了砖厂的劳务。2016年4月11日下午四时许,工人李某2在施工作业中缺乏安全防护意识被砖厂的传输带卷住挤压受伤死亡,该砖厂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系违规经营。被告人赵国全、薛大春在生产中缺乏安全防患意识、不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为生产作业的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对李某2死亡事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查明,案发后,施工方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45万元,已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薛大春、赵国全表示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刘某证实:2016年4月11日下午三四点钟之间,当时我正在单位的宿舍喝茶休息,我们厂的机修长薛某惶惶张张的跑进宿舍找刀子,我就问他干啥,他说:皮带挤着人了,割皮带,我接着问挤着谁了,他又说“老李”,他找着刀子往外跑,我也跟着去了,等我跑到现场,皮带已经被割断,人已经放在旁边,看样子被挤的人已经死亡。我在旁边站的有十分钟就走了。2、证人王某证实:2016年4月11日下午两点四十左右,我到粉料车间干活。开机大约有半小时后,我就沿着那堵墙(沉料的位置与破碎车间隔一堵墙)走去看看沉料池正在倒料的地方是否补平,当快走到传送带跟前时,发现破碎机下有散落的料土,我抬头看进料口也没有堵,当时还纳闷为什么破碎机下有散料,就急忙从墙头上返回电源处,将电源全部关闭,然后去破碎机跟前看看怎么回事,我走到破碎机北面的时候,看见李某2侧着身子在两架破碎机中间,我就喊老李,老李不应我,我就转到破碎机的东面,就看见老李半个身子侧着,左胳膊夹在破碎机下面的滚筒和传送带之间,头插在传送带之间,脸贴在滚筒上,右胳膊在吊着。我连忙又喊几声老李哥,他也没反应,我第一反应出事了,就连忙喊人。3、证人薛某证实:2016年4月11日下午四点多,我正在卧室睡觉,听到外面有人喊挤住人了,我就慌忙起来,我起来到现场。现场是两排传输带,传输带间距0.5米,传输带最东头分别有一个铁棍,是南北方向,铁棍上边的传输带是东西方向运转。现场两个铁棍中间有一个人,他的左胳膊被挤到传输带里面,身体斜趴在铁棍上,我看到这情况立即跑回卧室拿裁纸刀回到现场,用裁纸刀把皮带划断,皮带一松,老李人瘫倒在地上,人已经没有反应了。老李是怎么被挤到传输带里面的我没有看到。我跑到现场时,看到老李左胳膊被挤在铁棍下面,传输带已经停了,老李被挤住时,传输带的带劲将老李拉起来,人斜趴在铁棍上,头斜歪着,头没有看见流血,后来在抬他时,他的左胳膊已经酥了。4、证人李某1证实:2016年4月11日18时许,我亲戚和我联系说我父亲出事儿了。我回到家,看到殡仪馆的车把我父亲李某2拉到我家,我父亲已经死亡。我姨父薛大春说我父亲李某2在确山宏基砖厂工地出事儿了,人死亡,我当时就报警了,具体我父亲怎么出事的情况我当时也不知道。4、被告人薛大春供述:2016年4月11日下午大概4点钟时,我正在宏基砖厂我的宿舍里睡觉,我刚躺下有40分钟,我们厂里的工人田国青到我宿舍里喊我说破碎车间出事了挤住人了,我一听就赶紧起来跑到破碎车间里,我看到破碎车间的机器已经停止了,工人李某2的左胳膊在回料皮带和滚筒之间挤着,他的脚不挨地,我就赶紧安排机修工薛某割皮带救人,皮带割开后我托着李某2放在地上,我看到他脖子和头发紫,脸也变形了,我按他的颈动脉也没有脉搏了,人不行了,我也就没打120,就联系确山县殡仪馆的车把李某2拉回他家了。5、被告人赵国全供述:2016年4月11日我出去办事,下午4点多,砖厂工人打电话说砖厂出事了,挤住人了。我就赶回砖厂,我赶到现场,薛大春等人已经割断传输带把李某2从传输带里弄出来了。我问怎么回事儿,工人说李某2施工作业时被挤到传输带和滚筒里面,人已经死亡。我问薛大春咋弄?薛大春受说人已经死亡先弄回家。薛大春和李某2是亲戚,薛大春已经叫了一辆殡仪馆的车。当时李某2的妻子也在砖厂干活,她还不知道情况,薛大春说李某2的妻子年纪大了,又有高血压,担心她知道了受不了再出事了,就没有对她说,只是说李某2受伤了,殡仪馆的车拉着李某2,我开车拉着李某2的妻子,我们把他们送回胡庙李某2家。我的砖厂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7、确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确)公(刑)鉴(法医)字(2016)0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李某2系闭合性胸部损伤而死亡。8、合同书载明甲方确山县宏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和乙方薛大春签订的合同书。约定乙方薛大春为甲方生产配备员工,所配员工要严格遵守厂纪、厂规。安全生产,如出现人为事故甲方概不负责。9、赔偿协议证实了受害人李某2的家人收到赵国全、薛大春支付的李某2死亡赔偿金45万元,并对赵国全、薛大春进行谅解的情况。10、营业执照载明被告人赵国全系确山县宏基页岩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法人。11、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薛大春、赵国全的身份及到案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大春、赵国全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劳动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大春、赵国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大春、赵国全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大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

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大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国全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守军审 判 员  高 辰人民陪审员  南 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