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典当行与当户对典当综合费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户有合理依据主张期内典当行收取的利息、综合
五条典当行与当户对典当综合费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户有合理依据主张期内典当行收取的利息、综合费用过高的,人民法院结合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利率保护标准、典当行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应予保护的利息、综合费用数额。第六
第六条绝当后,当户丧失回赎当物的权利,典当行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处理绝当物品,
条绝当后,当户丧失回赎当物的权利,典当行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处理绝当物品,第七条
第七条典当行与当户约定绝当后当户应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典当行综合费用的,典当行可以选择主张,也
典当行与当户约定绝当后当户应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典当行综合费用的,典当行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同时主张,但对于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过高的,当户可以请求依法调整。本案中,汇丰典当公司与济公实业公司自愿约定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一审法院已经依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规定,对汇丰典当公司主张的利率进行了调整,确定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1年7月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经充分照顾了济公实业公司的合法利益,符合公平正义。二、二审法院以本案当物于2011年7月1日绝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43条
第43条规定,基于公平角度而言要求汇丰典当公司积极行使处分当物防止济公实业公司损失的不当扩大,故
规定,基于公平角度而言要求汇丰典当公司积极行使处分当物防止济公实业公司损失的不当扩大,故认定汇丰典当公司应当在绝当后6个月的合理期限内采取处置当物的措施,该6个月期限内的违约损失予以支持,超过6个月后的违约损失不予支持,由济公实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按利率6%计算,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1、二审判决认定汇丰典当公司应当在绝当后6个月的合理期限内采取处置当物的措施,这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事实上也行不通。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即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
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即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证据,当事人未主动提出降低利息等主张,故二审法院擅自对汇丰典当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6个月,其余违约金不予支持,有失公允。3、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典当指导文件明确规定,典当行有选择主张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的一项和多项权利,二审无视该规范性文件,擅自认定6个月后的资金占用费,明显有违省院指导性文件。4、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判例均判决利息超过二分,详见判例为据。综上,二审判决违法改判,其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汇丰典当公司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
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济公实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双
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济公实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双方之间属于违法典当关系。当票记载的当金超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汇丰典当公司对外典当的上限,当金月综合利息0.87%,综合费率2.7%,预扣当金利息,超高违规,当票记载当期30天,汇丰典当公司恶意违反《典当管理办法》条款,将当期变更为借款期限二年,将典当关系转变为高利贷借款。典当期限届满5天后,已构成绝当。第一份续当凭证中“当户签章”处空白无人签字,除第四份、第五份、第七份续当凭证中“当户签章”处“褚珠香”系其本人所签外,第二份、第三份、第六份、第八份续当凭证中“当户签章”处“褚珠香”非其本人所签。上述八份续当凭证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属于无效典当,实际已经从2016年6月26日起构成绝当。绝当后,典当关系是不可逆转的,汇丰典当公司在绝当后倒开续当凭证,强行扣抵他人当金。2011年6月30日,汇丰典当公司向案外人开具两份当票,典当金额115万元,仅发放当金10730元,预扣利息、综合费31050元,剩余1108220元未向第三人交付,直接抵扣本案第八份续当凭证的续当费用,无任何资金划付依据,该冲抵行为发生在第七份续当凭证续当期满后5日后的163天,未经济公实业公司委托。二、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自2011年7月2日,在此后汇丰典当公司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未送达、告知济公实业公司,直到2013年7月10日才向法院申请执行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8天。一二审法院认定汇丰典当公司单方申领公证书的行为属于债权主张行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济公实业公司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汇丰典当公
、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汇丰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一、对再审审查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而不是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保障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又发挥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对原审法院依其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作出裁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原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显著不当的,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或变更。下级人
只有原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显著不当的,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结果,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二、汇丰典当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即
第二百条第六项,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济公实业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是民事诉讼法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济公实业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
项、第六项、第十一项,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围绕上述再审事由综合审查如下。(一)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涉案《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及当票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之情形,对于汇丰典当公司实际向济公实业公司交付的当金2432500元,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一审法院基于当事人约定的利息、综合费用、逾期费用过高等情况,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保护标准,进行了适度调整,确定济公实业公司尚欠汇丰典当公司当金1580240元,并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相应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绝当的次日即2011年7月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汇丰典当公司对一审的相应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基于绝当后汇丰典当公司未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的实际情况,兼顾利益平衡,将一审判决的逾期利息调整为违约损失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属于其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并无明显不当,本院难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或变更。汇丰典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
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二)济公实业公司主张本案典当实际于2010年6月26日已经构成绝
审事由。(二)济公实业公司主张本案典当实际于2010年6月26日已经构成绝当,但在此后济公实业公司又陆续进行了续当,原审法院结合在案涉有争议的当票上签字的许能余系杭州帘帆布厂的法定代表人,与济公实业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系父子关系等相关因素,以及他案生效判决书中认定的杭州帘帆布厂天台分厂以其股权向汇丰典当公司质押代济公实业公司支付本案相应利息、综合费用等事实,认定济公实业公司于2011年7月1日支付利息、综合费用、逾期费用合计1108220元,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案不存在“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原审法院结合汇丰典当公司在绝当后通过申领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等合法方式主张权利的事实认定汇丰典当公司在本案中的权利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济公实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材料,本案也不存在原审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综上,汇丰典当公司、济公实业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汇丰典当公司的再审申请。驳回济公实业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裁定如下:驳回汇丰典当公司的再审申请。驳回济公实业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启其审 判 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雅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