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棕波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