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八条、

八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许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许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5000元,同时支付利息(从2013.7.29至2015.7.29,按年利率11.016%计息;从2015.7.30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016%的1.3倍计息)。如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40元,由被告许昌负担。如不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40元,由被告许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吉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黎泽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艾萌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